《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是引导社会投资方向、政府管理投资项目,制定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现行版本是2019年本,并在2021年进行了修订。
根据公告,《目录(2023年本)》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目录组成。鼓励类主要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技术、装备及产品;限制类主要是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不利于安全生产,不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淘汰类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安全生产隐患严重,阻碍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外的,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属于允许类。现将与钢铁相关的目录内容汇总如下:
一、鼓励类
鼓励类主要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关键技术创新,实现高水平自立自强;有利于产业跨区域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有利于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助力碳达峰碳中和;有利于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和服务业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技术、装备和产品。对改造后能效达到最新版《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中标杆水平的项目,参照鼓励类管理。
鼓励类目录聚焦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关键领域,重点鼓励市场机制难以有效发挥、需要政府发挥引导作用、对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指导作用的事项;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发挥、对国计民生影响不大、对行业发展作用有限、发展水平不再先进的事项,不再列入鼓励类。
对鼓励类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信贷支持。对鼓励类投资项目的其他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钢铁行业鼓励类项目如下:
1.黑色金属矿山开采、选矿及共伴生矿产综合开发利用,黑色金属矿山尾矿充填采矿工艺、技术及装备
2.带式焙烧等高效球团矿生产及高炉高比例球团冶炼,气基竖炉直接还原低碳炼铁(不含煤制气),高炉富氢喷吹冶炼、冶金渣余热回收及综合利用,近终型铸轧一体化,加热炉高效燃烧(包括全氧燃烧技术、富氧燃烧技术、低氮燃烧技术),热轧氧化铁皮无酸表面处理
3.利用钢铁生产设备处理社会废弃物(不含危险废物)
4.钢铁、焦化、铁合金行业超低排放技术,以及副产物资源化、再利用化
5.冶金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冶金废液(含废水、废酸、废油等)循环利用
6.废钢回收、拆解、除油、加工、分类、配送一体化
二、限制类
限制类主要是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不利于安全生产,不利于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不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对能效未达到最新版《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中标杆水平的新建项目,参照限制类管理。
限制类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主要从安全、环保、能耗、水耗、质量等方面设置限制条件,对已经不再产能过剩、市场能够有效调节、放开限制后没有安全环保等隐患、已有明确监管措施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不再列入限制类。
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自然资源、建设、生态环境、水利、市场监管、消防、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凡违反规定进行投融资建设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金融机构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支持。国家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
钢铁行业限制类项目如下:
1.钢铁联合企业、独立焦化企业未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VOCs治理装置的炼焦项目
2.钢铁、铁合金、铸造用步进式烧结机,180平方米以下带式烧结机(铁合金烧结机、铸造用生铁烧结机除外)
3.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1200立方米以下炼钢用生铁高炉
4.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以下炼钢转炉
5.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合金钢50吨)以下电弧炉
6.30万吨/年及以下热镀锌板卷项目
7.20万吨/年及以下彩色涂层板卷项目
8.含铬质耐火材料
9.普通功率和高功率石墨电极压型设备、焙烧设备和生产(工业硅矿热炉用直径1200mm以上石墨电极除外)
10.直径600毫米以下或2万吨/年以下的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
11.8万吨/年以下预焙阳极(炭块)、2万吨/年以下普通阴极炭块、4万吨/年以下炭电极生产线
12.单机120万吨/年以下的球团设备(铁合金、铸造用生铁球团除外)
13.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6.0米、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5.5米;热回收焦炉捣固煤饼体积<35立方米;半焦炉单炉生产能力<10万吨/年(单炉生产能力≥5万吨/年且使用低阶煤高温热解工艺的镁冶炼配气装置除外)
14.3000千伏安及以上,未采用热装热兑工艺的中低碳锰铁、电炉金属锰和中低微碳铬铁精炼电炉
15.300立方米以下锰铁高炉;300立方米及以上,但焦比高于1320千克/吨的锰铁高炉;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锰铁高炉企业
16.1.25万千伏安以下的硅钙合金和硅钙钡铝合金矿热电炉;1.2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硅钙合金电耗高于11000千瓦时/吨的矿热电炉
17.1.65万千伏安以下硅铝合金矿热电炉;1.6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硅铝合金电耗高于9000千瓦时/吨的矿热电炉
18.2×2.5万千伏安(总容量5.0万千伏安)及以下普通铁合金矿热电炉;2×2.5万千伏安(总容量5.0万千伏安)以上,没有明确固废及危废处理工艺及设施的新建、扩建铁合金电炉(含所有矿热电炉及精炼电炉)
19.间断浸出、间断送液的电解金属锰浸出工艺
20.厂区内无配套炼铁、炼钢工序的独立烧结、热轧生产线
21.半封闭式锰硅合金、镍铁、高碳铬铁、高碳锰铁矿热炉
三、淘汰类
(一)、提高服务水平。要聚焦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活力激发、企业需求保障,持续营造有利于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各级科技、税务部门要畅通渠道,及时解答处理企业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优化的意见建议。项目填报过程中对重点企业可采取上门服务、专题辅导的形式,帮助企业按时完成填报工作。稳步优化现有项目事后鉴定方式,鼓励有条件地区的科技服务部门在企业申报加计扣除前,对企业没把握、难判断的存疑项目进行技术鉴定,有关鉴定结果及时向同级税务机关通报。
(二)、强化协同配合。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研发项目,要建立台账,不得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于存在异议的研发项目,应按程序进行转请鉴定;对于确实符合条件的研发项目,要做好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工作。地方各级科技、税务部门要建立工作会商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确定需转请异议项目,强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计划项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涉企工作信息共享反馈,共同研究、协同推进解决政策落实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三)、加大宣传培训。加强对企业享受政策事前、事中、事后宣传培训服务工作,引导帮助企业准确理解研发制度,规范研发项目管理和费用归集,提高企业自身研发管理水平。科技部门重点就加计扣除系统使用、研发项目填报、异议项目鉴定等做好培训。税务部门重点就研发支出辅助账数据填报、异议项目转请等做好培训。要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宣传发布项目填报工作动态,积极宣传加计扣除政策,确保好的惠企政策落实、落细、落地。
淘汰类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安全生产隐患严重,阻碍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对市场能够有效调节、在实际生产生活中已经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产品,在没有安全环保等隐患和“死灰复燃”风险、已经有明确监管措施的前提下,不再列入淘汰类。对能效未达到最新版《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中基准水平、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改造的项目,以及对所生产产品设备能效未达到最新版《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中准入水平或未达到强制性能效标准最低要求的项目,参照淘汰类管理。
淘汰类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如淘汰期限为2023年12月31日是指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淘汰,其余类推;有淘汰计划的条目,根据计划进行淘汰;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
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各金融机构应停止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在淘汰期限内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可提高供电价格。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对不按期淘汰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并采取妥善措施安置企业人员、保全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等;其产品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对违反规定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钢铁行业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淘汰类如下:
1.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单炉产能7.5万吨/年以下(单炉产能≥5万吨/年且使用低阶煤高温热解工艺的镁冶炼配气装置除外)或无煤气、焦油回收利用和污水处理达不到焦化行业规范条件的半焦(兰炭)生产装置
2.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3.8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未配套干熄焦装置的钢铁企业焦炉,企业生产能力<40万吨/年热回收焦炉,未同步配套建设热能回收装置的焦炉
3.钢铁生产用环形烧结机,步进式烧结机(2025年12月31日),9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8平方米以下球团竖炉,铁合金生产用24平方米以下带式锰矿、铬矿烧结机,铸造用生铁生产用24平方米以下烧结机
4.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钢用生铁高炉(河北省450立方米及以下炼钢用生铁高炉),200立方米及以下铁合金生产用高炉,200立方米及以下铸造用生铁高炉(其中配套方米及以下铸造工艺的铸造用生铁高炉为100立方米及以下)
5.用于熔化废钢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取缔“用于熔化有关要求淘汰)
6.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河北省4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30吨及以下炼钢电弧炉(不含机械铸造,高温合金、精密合金等特殊合金材料用电弧炉),化铁炼钢
7.复二重线材轧机,横列式线材轧机,横列式棒材及型材轧机(不含生产高温合金的轧机),叠轧薄板轧机,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600mm及以下的热轧窄带钢轧机,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直径76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
8.环保不达标的冶金炉窑
9.手工操作的土沥青焦油浸渍装置,矿石原料与固体原料混烧、自然通风、手工操作的土竖窑,以煤直接为燃料、烟尘净化不能达标的倒焰窑
10.12500千伏安以下普通铁合金矿热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半封闭直流电炉、铁合金精炼电炉(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
11.蒸汽加热混捏、倒焰式焙烧炉、艾奇逊交流石墨化炉、1万千伏安及以下三相桥式整流艾奇逊直流石墨化炉及其并联机组
12.单机产能3万吨及以下的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除外)
13.生产预应力钢丝的单罐拉丝机生产装备
14.预应力钢材生产消除应力处理的铅淬火工艺
15.每炉单产5吨以下的钛铁熔炼炉、用反射炉焙烧钼精矿的钼铁生产线及用反射炉还原、煅烧红矾钠、铬酐生产金属铬的生产线
16.燃煤倒焰窑耐火材料及原料制品生产线
17.钢铁行业用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项目(不含粉煤气化炉)
18.电解金属锰用6000千伏安及以下的整流变压器、有效容积250立方米及以下的化合槽
19.还原二氧化锰用反射炉(包括硫酸锰厂用反射炉、矿粉厂用反射炉等)
20.电解金属锰一次压滤用除高压隔膜压滤机以外的板框、箱式压滤机
21.有效容积18立方米及以下轻烧反射窑
22.有效容积30立方米及以下重烧镁砂竖窑
23.1万吨/年以下电解金属锰单条生产线(一台变压器),电解金属锰生产总规模为3万吨/年以下的企业
24.采用重铬酸盐钝化技术的电解锰工艺设备(2023年12月31日)
钢铁行业落后产品淘汰类如下:
1.热轧硅钢片
2.普通松弛级别的钢丝、钢绞线
3.热轧钢筋:牌号HRB335、HP
钢铁贸易/商业地产/酒水贸易/金融服务
河南新亚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公司注册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企业信用等级AAA,是一家集钢铁贸易、钢材加工及配送、产业地产开发、酒业贸易为一体的现代化企业集团。现为河南省钢铁贸易商会会长单位,郑州市产业园区商会会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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